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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TSS 32-2021 包装饮用天然泡茶水

发布时间:2022-10-03 09:41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泡茶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泡茶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装饮用天然泡茶水 packaged drinking natural water for tea brewing

      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天然水为生产用

源水,矿物质含量符合 4.3 条规定,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方法处理,密封于容器中适合泡茶和可以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天然水。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 GB 19298 中 3.1.2 和 3.1.3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 GB 19298 中其他饮用水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他应符合 GB 19298 中其他饮用水的规定。

表 1 影响茶汤品质的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电导率(25℃),μS/cm

10~100

GB 17323 附录A

钙,mg/L ≤

12.0

GB 8538

镁,mg/L ≤

8.0

GB 8538

钠,mg/L ≤

12.0

GB 8538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9304 和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日期,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2 瓶最小独立包装,作为检验及留样。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电导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净含量、标签。

6.2.2 型式检验

6.2.2.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c)正式生产时,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 

      d)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2、4.3、4.4、4.5、4.6 的全部内容。

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感官要求、电导率、净含量、标签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

      ——感官要求、电导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净含量、标签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其它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19298 等相关规定。

7.1.2 产品名称可标示“饮用天然泡茶水”;如生产用源水是山泉水,产品名称也可以标示“泡茶山泉水”或“饮用山泉水(泡茶用)”或“饮用山泉水(适合泡茶)”等。

7.1.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自然涌出泉水、泉水、山泉水、深层湖(库)水、井水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可选择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影响茶汤品质的理化指标及含量范围,如钠、钙、镁、电导率。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应采用过度包装和使用过多的防护隔板,减少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必须使用防护隔板时,宜使用环保材料,不宜用塑料泡沫材料。

7.3 运输和贮存

7.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

7.3.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

7.3.3 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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