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原浆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洗复水、破碎、打浆、分离、高压均质、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加工制成的黑果枸杞原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64/ 00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果枸杞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黑果枸杞原浆
以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洗复水、破碎、打浆、分离、高压均质、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加工制成的黑果枸杞原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黑果枸杞应符合 DBS64/006 规定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泽 | 深紫色或紫红色 |
滋味气味 | 具有黑果枸杞原浆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
形态 | 混浊状液体,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标 |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 % | ≥10.0 |
总酸(以柠檬酸计)/ % | ≥0.2 |
原花青素/(mg/100mL ) | ≥180 |
铅(以Pb 计)/(mg/L) | ≤0.05 |
锌、铜、铁总和(适用于金属罐装饮料)/(mg/L) | ≤20.0 |
4.4 微生物指标
4.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 规定的要求。
4.4.2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4.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采样方案a 及极限 | |||
n | C | m | M | |
菌落总数/cfu/mL | 5 | 2 | 102 | 104 |
大肠菌群/cfu/mL | 5 | 2 | 1 | 10 |
霉菌/cfu/mL | ≤20 | |||
酵母/cfu/mL | ≤20 |
4.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4.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规定的要求。
4.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规定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按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
7.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 规定方法测定。
7.3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测定。
7.4 铅按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
7.5 锌、铜、铁总和按GB 5009.13 或 GB 5009.14 或 GB 5009.90 规定方法测定。
7.6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 或 GB 4789.3 或GB 4789.15 或GB 4789.26 规定方法检验。
7.7 原花青素按附录A 规定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批次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 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