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强化碘的食用盐。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用盐
用于食用的晶体氯化钠。
2.2 食用盐中碘强化剂
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3 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3.1 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 mg/kg〜30 mg/kg。
3.2 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1中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3.1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 按照表1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1 食用盐碘含量
序号 | 所选择的加碘水平 mg/kg | 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 mg/kg |
1 | 20 | 14 〜26 |
2 | 25 | 18〜3 3 |
3 | 30 |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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