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肉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松肉粉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松肉粉 meat tenderizer
以淀粉或/和食盐为原料,添加木瓜蛋白酶、白砂糖等,经筛选、混合、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对各种畜禽肉类起嫩滑作用的调味料。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和/或 GB/T 8885 的要求。
4.1.2 食盐应满足 GB 5461 的要求。
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
4.1.4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 25594 的要求。
4.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 泽 |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
气 味 | 具有本品正常的气味,无霉味及杂异味 |
体 态 | 均匀一致的粉状或小颗粒状、无结块或结团 |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g/100g ) ≤ | 14 |
木瓜蛋白酶活力/(u/g) ≥ | 100 |
4.4 食品安全标准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4.5.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样品5g,放置于白色滤纸或玻璃器皿内,在正常光线下进行目测、鼻嗅。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测定。
5.2.2 木瓜蛋白酶活力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罐、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留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松肉粉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或入库。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水分、木瓜蛋白酶活力、净含量、包装。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松肉粉”。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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