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罗平小黄姜的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罗平县内出产的小黄姜为主要原料,经拣选、清洗、切片或不切片、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优质小黄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似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354界定的及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优质罗平菜油
以罗平县内出产的小黄姜为主要原料,经拣选、清洗、切片或不切片、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优质小黄姜。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优质罗平小黄姜块(片)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口尝。 |
组织形态 | 均匀块(片)或粉末状 | |
气味和滋味 |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理化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其他蔬菜类 | 叶类蔬菜 | 豆类、块根块茎、茎类蔬菜 | ||
水分,g/100g ≤ | 15.0 | GB 5009.3 | ||
总砷a(以 As 计)/(mg/kg) ≤ | 0.5 | GB 5009.11 | ||
铅a(以 Pb 计)/(mg/kg) ≤ | 0.3 | GB 5009.12 | ||
镉a(以 Gd 计)/(mg/kg) ≤ | 0.2 | GB 5009.15 | ||
总汞a(以 Hg 计)/(mg/kg) ≤ | 0.01 | GB 5009.17 | ||
六六六/(mg/kg) ≤ | 0.05 | GB/T 5009.19 | ||
滴滴涕(DDT)/(mg/kg) ≤ | 0.05 | |||
甲胺磷/(mg/kg) ≤ | 0.05 | NY/T 761 | ||
敌敌畏/(mg/kg) ≤ | 0.2 | |||
杀螟硫磷/(mg/kg) ≤ | 0.5 | |||
氯菊酯/(mg/kg) ≤ | 1.0 | |||
二氧化硫 ≤ | 0.1 | GB 5009.34 | ||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 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 | |||
注:a 按 70%脱水率折算,折算值=干制品实测值×(1-70%) |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菌落总数,CFU/g ≤ | 100000 | GB4789.2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0 | GB4789.3 |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按 GB29921 即食果蔬制品执行 |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干制蔬菜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kg的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4.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
a) 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由较大差异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其他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并标注“优质罗平菜油”证明商标,相关规定见附录 A。销售包装的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T 17374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放,严禁扔、摔、挤压;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及受潮。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离墙,堆码高度宜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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