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酿本味酱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原酿本味酱油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
GB/T 6379.2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 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卫生生产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原酿本味酱油 natural plain fermented soy sauce
以非转基因的大豆和(或)非转基因的脱脂大豆(食用豆粕)、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 原料,不添加味精、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除外),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 液体调味品。
3.2
原酿本味 Natural Plain Fermented
以非转基因的大豆和(或)非转基因的脱脂大豆(食用豆粕)、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 原料,不添加味精、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除外)的酱油生产方式。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状态 | 不混浊,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花浮膜 |
4.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 指标 |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 mL) ≥ | 13.0 |
全氮(以氮计)/(g/100 mL) ≥ | 1.30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 mL) ≥ | 0.70 |
铵盐(以氮计)/(g/100 mL) | 不得超过氨基酸态氮含量的30% |
4.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4.5 食品真实性要求
采用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酱油中谷氨酸(钠)的13C/12C比值,建立酱油 稳定碳同位素数据库,综合判断酱油中是否添加外源谷氨酸钠。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3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 271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理化检验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氨基酸态氮、铵盐,按GB/T 181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食品真实性检验
谷氨酸(钠)的稳定碳同位素比值(13C/12C)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留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氨基酸态氮、铵盐。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市场监管机杓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应符合《原酿本味酱油证明商标标识产品认定及管理 办法》的要求;产品应标明原酿本味酱油证明商标,还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应封装严密、无渗漏、无鼓盖或无涨袋(桶)。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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