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料,包括调味料酒、酸性调味液产品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产调味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复合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液态产品)或洁 净的白色瓷盘(半固态或固态产品)中,在自 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 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 |
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 来异物 |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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