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内生产的食用调味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52/ 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调味油 edible flavoring oil
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从食用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呈香呈味物质混溶于食用植物油中的调味品。本标准中的食用调味油分为:香辛料调味油(包括辣椒调味油、花椒调味油、木姜子 调味油、姜蒜葱调味油等)、芝麻调味油、浓花椒油、其他调味油(如鸡枞菌调味油等)。
3.1.1
香辛料调味油 spice flavoring oil
以辣椒干、花椒、木姜子(山苍子)、生姜(干姜)、大蒜、葱等一种或几种植物香料为主要调味原料,经萃取或蒸馏提取后,用食用植物油配制加工而成;或直接用食用植物油浸提后加工而成,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调味油(如辣椒油、花椒油、木姜子油、姜油、蒜油、葱油等)。
3.1.2
芝麻调味油 sesame flavoring oil
以芝麻油为主要调味原料,添加其他食用植物油等混合配制加工而成的食用调味油。
3.1.3
浓花椒油 thick chinese prickly ash oil
以花椒为主要调味原料,通过萃取或蒸馏或压榨等工艺提取后,用食用植物油进行调配加工而成。其浓度高于本标准3.1.1中的花椒调味油,适用于食品生产、餐饮加工使用的食用调味油。
3.1.4
其他调味油 other flavouring oils
除以上3.1.1~3.1.3 以外,且符合3.1定义的食用调味油。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 以及相应食用植物油产品标准的规定。
4.1.2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3 辣椒干
应符合DBS52/013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4 芝麻油
应符合GB/T 8233或相应产品标准及GB 2716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无色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透明度,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 |
气味、滋味 |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无异味 | |
透明度 | 透明或半透明,允许有微量沉淀 a,无外来杂质 | |
a 注:当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絮状物和明显的沉淀物质。 |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香辛料调味油、芝麻调味油、其他调味油 | 浓花椒油 | ||
水分/(%) | ≤0.8 | ≤4.0 | GB 5009.3a |
酸价(KOH)/(mg/g) | ≤4.0 | --- | GB 5009.229 |
过氧化值/(g/100g) | ≤0.25 | GB 5009.227 | |
总砷(以 As 计)/(mg/kg) | ≤0.1 | GB 5009.11 | |
铅(以 Pb)计/(mg/kg) | ≤0.1 | GB 5009.12 | |
苯并(a)芘/(μg/kg) | ≤10 | GB 5009.27 | |
a 注:浓花椒油、花椒调味油、木姜子调味油中水分测定按 GB 5009.3 第三法(蒸馏法),其余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 第一法(直接干燥法)。 |
4.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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