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辣鲜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生产加工过程、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辣鲜露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1266 辣椒及辣椒制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辣鲜露 chilli liquid seasoning
以辣椒或辣椒制品、酱油、食用盐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醋、香辛料等辅料,经混合加热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辣鲜味的液态复合调味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2 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
4.1.3 辣椒酱:应符合NY/T 1070规定。
4.1.4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2717、GB/T 18186的规定。
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GB/T 5461的规定。
4.1.6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
4.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8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指标 |
色泽 | 棕红色或红褐色 |
香气 | 具有辣椒的香气和酱香,无不良气味 |
滋味 | 具有辣鲜露的辣味、鲜味、咸味,无不良异味 |
体态 | 液体,允许有可见的辣椒细粒,无异物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辣度/(度) | 5〜20 |
氨基酸态氮/(g/100 g) ≥ | 0.2 |
氯化物(以NaCl计)/(g/100 g) ≤ | 20 |
总酸(以乙酸计)/(g/100 g) ≤ | 1.0 |
4.4 食品安全指标
符合GB 31644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辣度:按GB/T 2126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结果以氯化钠计。
5.2.4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结果以乙酸计。
5.2.5 量检验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检验批。
7.2 抽样
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样品,分别进行检验,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氯化物、总酸。
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文件, 则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等相关规定。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污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物品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仓库中,常温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放于同一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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