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蒙式火锅底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蒙式火锅底料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 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蒙式火锅底料 Mongolian chafing dish condiment
以食用动物油脂和(或)植物油脂、食用盐、百里香、小茴香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辅料,经 调配、炒制或部分炒制加工而成,配装或不配装调味料包,用于调制蒙式火锅汤的调味料。
4 分类
根据产品包装形式分类:
a)单包型蒙式火锅底料:所有原料经加工处理后,完全混合,包装于同一内包装的火锅底料。
b)分包型蒙式火锅底料:所有原料经加工处理后,根据不同形态,分别包装于不同内包装,组合 后进行外包装的火锅底料。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5.1.3 食用植物油脂: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5.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香气 |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无异嗅 |
滋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
体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体态,无霉变,无异物 |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水分a/(g/100 g) ≤ | 65.0 |
氯化物a(以氯计)/% ≤ | 9.5 |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 g) ≤ | 0.25 |
酸价b (以脂肪计)(KOH)/(mg/g) ≤ | 4 |
a分包型蒙式火锅底料参照该指标时,应整体混合后进行检测。 b仅限于含油量当10%的产品。 |
5.4 食品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相关规定。
5.4.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相关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样品制备
将蒙式火锅底料所有包装内容物混合均匀后,粉碎、备测。
6.2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 滋味。
6.3 理化检验
6.3.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
6.3.2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方法检验。
6.3.3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方法检验。
6.3.4 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日期、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取样,每批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按照本文件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为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实际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对质量有争议,提出仲裁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 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3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污染,在运输工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物品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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