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陵小磨麻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铜陵大通原产地黑芝麻为原料,经漂洗、干燥、焙炒、石磨磨浆、水代、分装等工艺制成的小磨麻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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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
GB/T 5527 动植物油脂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 麻 油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1761 芝 麻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铜陵小磨麻油:以铜陵大通原产地黑芝麻为原料,经漂洗、干燥、焙炒、石磨磨浆、水代、分装等工艺制成的小磨麻油。
4 要求
4.1 原料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同时使用的食品原料还应符合GB 2760、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4.2 质量要求
小磨麻油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小磨麻油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求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20 折光指数(n ) | 1.4575~1.4795 | GB/T 5527 | |
20 相对密度(d20 ) | 0.915~0.924 | GB/T 5526 | |
典值(以Ⅰ计)/(g /100g) | 104~120 | GB/T 5532 | |
皂化值(以KOH计))/(mg /g) | 186~195 | GB/T 5534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 棕榈酸(C16:0) | 7.9~12.0 | GB 5009.168 |
硬脂酸(C18:0) | 4.5~6.9 | GB 5009.168 | |
油酸(C18:1) | 34.5~45.5 | GB 5009.168 | |
亚油酸(C18:2) | 36.9~47.9 | GB 5009.168 | |
亚麻酸(C18:3) | 0.2~1.0 | GB 5009.168 |
4.3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一级 | 二级 | ||
色泽 | 橙黄色、橙红色至棕红色 | GB/T 5009.37 | |
气味、滋味 | 具有浓郁的芝麻油固有香味和滋味、口感好、无异味 | GB/T 5525 | |
0 透明度(20 C) | 透明 | 允许微蚀 | GB/T 5525 |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 | 0.20 | GB 5009.236 | |
不溶性杂质含量/ % | 0.05 | GB/T 15688 | |
酸价(以KON计) /(mg /g) | 2.5 | 3.0 | GB 5009.229 |
过氧化值/(g /100g) | 0.15 | 0.18 | GB 5009.227 |
溶剂残留量/(mg /g) | 不得检出 | GB 5009.262 | |
铅(以Pb计)/(mg/kg) ≤ | 0.1 | GB 5009.12 | |
总砷(以As计)/(mg/kg) ≤ | 0.09 | GB 5009.11 | |
苯 并 [a] 芘 /(ug/kg) ≤ | 10 | GB 5009.27 | |
黄曲霉毒素B1/(ug/kg) ≤ | 10 | GB 5009.22 | |
食品添加剂 | 符合GB 2760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
其它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 符合GB 2761、GB 2762 | ||
农药最大残留量 |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
4.4 真实性要求
小磨麻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要求
本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不添加食品添加剂。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
7 检测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2 扦样
按照GB/T 5524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
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全部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b) 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可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裁决。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标签标志
8.1.1 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
8.1.2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规格、净含量和总数量。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 包装应密封。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有蓬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并应防尘、防蝇、防鼠,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潮湿的物品混贮。
8.4.2 产品堆放在垫板或货架上,且离地、墙 10cm 以上,中间预留通道。产品堆放应整齐,其高度以不压坏外包装为限。
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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