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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BFIA 0022-2021 食用海盐

发布时间:2022-07-09 08:59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海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海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828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T 23771 无机化工产品中堆积密度的测定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海盐 edible sea salt

      以海水或海盐为原料制成的用于直接食用或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3.2

      日晒海盐 solar sea salt

      以日晒海水浓缩结晶等工艺制得的食用海盐。

3.3

      精制海盐 refinsd sea salt

      以海水或海盐为原料,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机械热压缩蒸发制盐工艺或粉碎、洗涤、干燥工艺制得的食用海盐。

3.4

      雪花海盐 snowflake sea salt

      以海盐为原料,经溶解、过滤、蒸发、结晶和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雪花状食用海盐。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所用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日晒海盐和精制海盐

雪花海盐

色泽

白色

GB 2721

滋味和气味

味咸,无异味

状态

结晶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雪花状晶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日晒海盐

精制海盐

雪花海盐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 ≥

97.0

 

GB 5009.42

水分/(g/100g) ≤

6.4

0.8

8.0

2-硫酸根(以 SO4 计)/(g/100g) ≤

0.80

0.60

0.60

水不溶物/g/100g ≤

0.20

0.10

0.10

GB/T 13025.4

堆积密度/(g/mL) ≤

0.80

GB/T 23771

碘 a(以 I 计)/(mg/kg) <

5

GB 5009.42

钡(以 Ba 计)/(mg/kg) ≤

15

GB 5009.42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

(以[Fe(CN) ]4-计)/(mg/kg)

 

不得检出

 

GB 5009.42

a 强化碘的食用海盐碘含量应符合GB 26878 的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不添加抗结剂,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21和国家有关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

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和GB/T 19828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一次性交付入库的产品构成一批。

5.2 抽样

      按GB/T 8618规定执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 4.2~4.6 规定的项目。

5.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5.4.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使用备用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有关规定。

6.1.2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的食用海盐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6.1.3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6.2 包装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禁止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6.4 贮存

      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物品混存。应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墙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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