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藏。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调味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B·甚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21266 辣椒及辣椒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
GH/T 1291 花椒及花椒加工产品 花椒酰胺总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751 绿色食品 植物油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调味油 edible flavoring oil
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萃取或添加植物或植物籽粒中呈香、呈味成分加工而成的食用调味品,如花椒油、藤椒油、辣椒油、蒜油、姜油、葱油、芥末油等。
4 要求
4.1 原辅料及生产加工
4.1.1 原辅料
食用植物油原料应符合NY/T751的要求,植物或植物籽粒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他原辅料符合相关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4.1.2 生产加工
生产及加工过程应符合GB8955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NY/T 392的要求。
4.2 感官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透明度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滋味和气味,无焦臭、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 将试样倒入1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水分,g/100g | ≤0.80 | GB 5009.3 |
酸价(以KOH计),mg/g | ≤3.0 | GB 5009.229 |
过氧化值,g/100g | ≤0.20 | GB 5009.227 |
不溶性杂质,g/100g | ≤0.05 | GB/T 15688 |
溶剂残留量,mg/kg | 不得检出(<2) | GB 5009.262 |
辣椒素总量,g/kg | ≥0.10 | GB/T 21266 |
花椒酰胺总量,g/kg | ≥2.0 | GH/T 1291 |
注1: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注2:检验方法明确检出限的,“不得检出”后括号中内容为检出限;检验方法只明确定量限的,“不得检出”后括号中内容为定量限。 | ||
a 只适用于辣椒油。 b 只适用于花椒油、藤椒油。 |
4.4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限量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限量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苯并(a)芘,μg/kg | ≤5.0 | GB 5009.27 |
黄曲霉毒素B1,g/kg | ≤5.0 | GB 5009.22 |
没食子酸丙酯(PG),mg/kg | ≤100 | GB 5009.32 |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mg/kg | ≤100 | |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mg/kg | ≤150 | |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mg/kg | ≤50 | |
TBHQ、BHA、BHT和PG混合使用的总量,mg/kg | TBHQ、BHA、BHT和PG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 |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6 其他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申报绿色食品应按照4.2~4.5以及附录A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包装、标签、净含量、感官、水分。其他应符合NY/T 1055的要求。
6 标签
标签按GB7718的规定执行,储运图示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
7 包装、运输和储藏
7.1 包装
按NY/T 658的规定执行。
7.2 运输和储藏
按NY/T105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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