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芦笋罐头的产品分类及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芦笋罐头的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3600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芦笋罐头 canned asparagus
以符合芦笋(Asparagus officinalis L.)特性的各品种芦笋的嫩芽茎(去皮或不去皮)为主要原料,以水、氯化钠等为辅料,经清洗、装罐、杀菌加工而制成的罐头食品。
4 产品分类及代号
4.1 产品分类
4.1.1 按长度分类
4.1.1.1 长条芦笋(spears):95mm以上,分去皮和不去皮两种。
4.1.1.2 中条芦笋(tips):70mm~95mm,分去皮和不去皮两种。
4.1.1.3 短条芦笋(points):70mm以下,为不去皮一种。
4.1.2 按直径分类
分成巨大、特大、大、中、小等五个级别,其直径分别为:
a)巨大:21mm~26mm;
b)特大:16mm~21mm;
c)大:12mm~16mm;
d)中:9mm~10mm;
e)小:7mm~10mm。
注:直径是指某一横断面长径和短径的平均值。长度大于127mm者,以离笋尖端127mm处的横断面计;长度小于127mm者,以芦笋基部计。
4.2 代号
芦笋罐头用四位数表示品种代号。金属罐打代号,玻璃瓶不打代号。
4.2.1 第一位:A,表示芦笋。
4.2.2 第二位:表示形态。
a)整装白芦笋:W;
b)整装绿头白芦笋:WG;
c) 段装白芦笋:C;
d)笋尖白芦笋:P;
e)整装绿芦笋:G。
4.2.3 第三位:1,代表带皮芦笋,去皮芦笋此位可以不打。
4.2.4 第四位:表示粗细。
a) 巨大:G;
b)特大:E;
c)大号:L;
d)中号:M;
e)小号:S。
段装芦笋此位不打。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芦笋
采用鲜嫩,形态完整良好,呈白色、乳白色、淡青色或紫色的笋尖,不带泥沙,无开裂、畸形、病害、锈斑等[允许极小空心(基部空心直径不超过2mm)和笋尖下部(离笋尖40mm以下部位)轻微机械伤]。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要求。
5.1.3 水
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项目 | 优级品 | 一级品 | ||
色 泽 | 整 条 | 全白 | 整条芦笋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 | 整个芦笋呈白色、乳白色或黄色,允许不超过15%(以条数计)带有淡绿色或黄绿色笋尖,但长度不超过整条的1/5。 |
白尖 | 整条芦笋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允许不超过10%(以条数计)带有淡绿色或黄绿色笋尖,但长度不超过整条的1/5。 | |||
绿尖 | 整条芦笋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笋尖带绿色、淡紫色或黄绿色,带色部分长度不超过1/3,允许不超过10%(以条数计)的笋尖带色部分长度超过整条的1/3但不超过1/2。 | 整条芦笋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笋尖带绿色、淡紫色或黄绿色,带色部分长度不超过1/3,允许不超过15%(以条数计)的笋尖带色部分长度超过整条的1/3。 |
表 1(续)
项目 | 优级品 | 一级品 | |||
色 泽 | 整 条 | 全绿 | 整条芦笋呈绿色、淡紫色或黄绿色,允许不超过20%(以条数计)的基部呈乳白色或淡黄色,长度不超过整条的1/3。 | 整条芦笋呈绿色、淡紫色或黄绿色,允许不超过25%(以条数计)的基部呈乳白色或淡黄色,长度不超过整条的1/2。 | |
段 条 | 带笋尖 | 段条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笋尖色泽不限。 | 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淡紫色。 | ||
无笋尖 | 呈白色、乳白色或淡黄色。 | ||||
滋味、气味 | 具有芦笋罐头应有的滋味和较浓香气,略带苦味,无异味。 | 具有芦笋罐头应有的滋味和香气,略带苦味,无异味。 | |||
组 织 形 态 | 整条 | 同一罐中长短粗细均匀,去皮笋的去皮部分应不少于整条笋长度的1/3,去皮良好,基本上保持原形,无明显棱角,笋尖较嫩,笋茎软硬适度,切口整齐,允许带有部分鳞片,路有粗纤维及少量修整和缺陷笋,但不允许有畸形和木质化笋,含粗纤维通不过嫩度计者不得超过每罐笋总条数的20%,每罐选定的级别允许混入上下邻笋,但不得超过每罐笋总条数的20%。汤汁较清,允许有轻微混浊和碎屑。 | 同一罐中长短粗细均匀,去皮笋的去皮部分应不少于整条笋长度的1/4,去皮后基本保持原形,允许有轻微棱角,带有少量鳞片和少量粗纤维及修整和缺陷笋,但不允许有畸形和木质化笋,含粗纤维通不过嫩度计者不得超过每罐笋总条数的25%,每罐选定的级别允许混入上下邻笋,但不超过全罐笋总条数的25%。汤汁较清,允许有轻微混浊和少量碎屑。 | ||
段条 | 去皮,直径6mm~26mm,每罐粗细大致均匀,同一罐中粗细直径之差应不大于1倍,含粗纤维通不过嫩度计者不得超过每罐笋总条数的30%,带笋尖的每罐笋尖量不少于全罐笋质量的20%,其长度为30mm~60mm,无笋尖的长度为20mm~40mm。 汤汁较清,允许有轻微混浊和碎屑。 | 去皮,直径6mm~26mm,每罐粗细大致均匀,同一罐中粗细直径大于1倍者不超过三倍,含粗纤维通不过嫩度计者不得超过每罐笋总条数的35%,带笋尖的每罐笋尖量不少于全罐笋质量的15%,其长度为30mm~60mm,无笋尖的长度为20mm~40mm。 汤汁较清,允许有轻微混浊和少量碎屑。 |
5.3 理化要求
5.3.1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2 固形物含量
产品的固形物含量不得低于53%,其中白芦笋罐头固形物含量不得低于58%。
5.3.3 氯化钠含量
产品的氯化钠含量为0.8%~1.5%(包含0.8%和1.5%)。
5.4 锡、总砷、铅的限量
产品的锡、总砷、铅含量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5 微生物指标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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