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的安全使用及抗生素残留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鲜牛乳生产中抗生素残留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第609号
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宁农(医)发(2012)556号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鲜牛乳
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3.2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奶牛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
3.3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奶牛食用的产品。
3.4
饲料添加剂
在奶牛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5
抗生素残留
奶牛使用抗生素后蓄积或存留于生鲜牛乳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
3.6
休药期
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环境安全
养殖场选址、畜禽饮用水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执行。
5 饲料安全
5.1 养殖场必须使用合格饲料,索取质检报告,对新购进的饲料进行抗生素残留检测,按照附录A执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不明原因的非法添加。
5.2 化学品(农药、兽药、消毒剂等)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饲草、饲料储存区域。
5.3 饲料原料和饲料中禁止滥用违禁药物,执行附录D的规定。
5.4 奶牛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按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休药期。
6 兽药(药物添加剂)使用
6.1 用药原则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6.2 兽药使用
6.2.1 兽药出入库、使用必须填写记录,按照附录A执行。
6.2.2 患病奶牛使用兽药必须经兽医诊断后用药。属处方药的,必须凭执业兽医师出具的兽医处方用药,按照附录B执行。
6.2.3 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严格执行弃奶期规定,在休药期内生产的生鲜牛乳单独贮存,分类处理,休药期按照附录B、附录C规定执行。
6.2.4 严禁使用各种禁用药品及其化合物,按照附录D执行。
7 挤奶环节
7.1 挤奶厅化学类物质专柜上锁保管。
7.2 乳头药浴液要妥善保管,按比例配制、合理使用,擦拭干净,残液不得带入奶杯。
7.3 消毒剂要妥善保管,按照说明书使用浓度配制,不得混入奶罐。
7.4 奶罐和管道的清洁,严格按照清洗规程执行,酸液、碱液必须清洗干净,不得出现残留。
7.5 病牛单独隔离饲养,单独挤奶,挤奶器具不得混用。
7.6 用药治疗的奶畜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达到休药期,经检测无抗生素残留,方可进入奶厅挤奶。
8 抗生素残留检测
8.1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配备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器、试剂。
8.2 治疗期间病牛的乳汁必须单独留样,达到停药期后再进行监控,直至无抗生素残留检出。
8.3 混合罐的生鲜乳每天进行抗生素残留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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