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城红心地瓜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栽培和加工、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连城红心地瓜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文)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4884-2003 蜜饯卫生标准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6号(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东经116°32'14”~117°09'54”,北纬24°13'35”~25°56'00”的连城县行政区域内)。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连城红心地瓜干
选用在福建省连城县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的“龙岩7-3”或其他性状品质相近的红心地瓜品种为主要原料,在当地按照特有工艺加工而成的果脯型地瓜干产品。
4.2
糖霜面
指红心地瓜干加工为成品保存期间,在其表面自然产生一种具有可食用的白色粉状物。
5 自然环境
5.1 地理
连城红心地瓜干原料原产地域位于福建省西部,武夷山脉南麓,低山丘陵地貌,座落于东经116°32'14"~117°09'54”,北纬24° 13'35"~25°56'00”,最低海拔280m,最高海拔1823m,平均海拔786m。
5.2 气候
气候属于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温度适宜,昼夜温差明显,年均温18℃~20℃,全年无霜期282d。
5.3 降水量
雨量充沛,年均降水量1600mm~180mm。
5.4 光照
年日照总时数为1795h~2008h。
5.5 土壤
沙壤土至轻粘壤土,pH值4.3~6.5,盐分含量<0.2%,有机质含量≥3%。主要是由紫色岩、砂质岩、泥质岩等母质形成,土体具有良好的保肥蓄肥能力。
5.6 水质
原产地域天然水资源丰富,水量大、水质好。鲜薯培植用水符合GB5084的规定,产品加工用水符合GB5749规定。
5.7 森林覆盖率
地上植被多样性良好,属典型丘陵山区生态环境,森林覆盖率达82.3%。
6 栽培和加工
6.1 品种
“龙岩7-3”或其他性状品质相近的红心地瓜品种。
6.2 栽培技术
地瓜的栽培技术和挖收要求见附录B。
6.3 加工工艺
加工工艺见附录C。
7 要求
7.1 感官指标
连城红心地瓜干按照感官指标分为一级和二级。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 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形态 | 呈片、块、条、棱及原薯状等,厚薄大小均匀。 | 呈片、块、条、棱及原薯状等,厚薄比较均匀。 |
色泽 | 呈原品种桔红色泽,保质期内有糖霜面。 | 色泽微暗,保质期内有糖霜面。 |
气味 |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气味,适口性好,无异味。 |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气味,适口性较好,无异味。 |
质地 | 质地软,韧性好 | 质地软,韧性较好。 |
杂质 | 无。 |
7.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水分,% | ≤25 |
总糖,% | 30~75 |
还原糖,% | ≤25 |
胡萝卜素,mg/kg | ≥0.8 |
粗纤维,% | ≤5 |
7.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4 安全性指标
应符合GB 14884-2003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
7.5 净含量
7.5.1 非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5.2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自然光下的白搪瓷盘上,用眼看、鼻嗅、品尝、手感等方法进行感官要求的检验。
8.2 理化指标
水分的测定: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总糖的测定:按GB/T 10782的规定执行。
还原糖的测定:按GB/T 5009.7的规定执行。
胡萝卜素的测定:按GB/T 5009.83的规定执行。
粗纤维的测定:按GB/T 5009.10的规定。
8.3 安全性指标
安全性指标按GB 14884-2003规定的相应方法执行。
8.4 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检测。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9.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
9.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7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开展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原料、工艺、生产设施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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