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即食食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魔芋即食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魔芋即食食品
以饮用水、魔芋或魔芋粉或魔芋精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调粉、膨化、熟制成型、浸泡、冷冻或不冷冻、蒸煮或不蒸煮、调味或不调味、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包制成的魔芋即食食品。
3.2 方便调料包
用于调味和提供营养的可食用物料包,如调味料、蔬菜、豆类、坚果、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4.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 3.0 | GB 5009.229 冷溶剂自动电位滴定法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 0.25 | GB 5009.227 滴定法 |
铅(以Pb计),mg/kg ≤ | 1.0 | GB 5009.12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2.5 | GB 5009.22 |
a 仅适用于脂肪含量大于10%以上的产品。 |
4.4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项目 | 采样方案a及限量 | 检验方法 | |||
n | o | m | M | ||
菌落总数(CFU/g) | 5 | 2 | 10 | 10a | GB 4789.2 |
大肠菌群(CFU/g) | 5 | 2 | 20 | 10 | GB 4789.3 第二法 |
沙门氏菌(/25g) | 5 | 0 | 0 | -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 5 | 1 | 100 | 1000 | GB 4789.10 第二法 |
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注2:添加方便调料包,微生物混合后检测。 |
4.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公告。
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6 净含量及检验方法
净含量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 出厂检验时,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出厂检验项目及留样的需要。
5.2.2 型式检验时,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的需要。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需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仅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主要原料、关键设备或关键工艺有重大变动,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时;
e)其他。
5.5 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使用留样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如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有关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3 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4 保质期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性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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