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鲜湿螺蛳粉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鲜湿螺蛳粉加工厂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建筑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鲜湿螺蛳粉加工厂的设计和建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鲜湿螺蛳粉 fresh Liuzhou Luosifen
以鲜湿米粉或调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条和螺蛳肉汤料为主要原料,加入辣椒油、酸笋、腐竹、花生等配料包,经包装制成的产品。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4.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2 选址
4.2.1 厂区不允许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不允许存在有毒废弃物以及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4.2.2 生产车间(制粉车间、生料加工间、配料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内包装间等)外墙应与严重污染源相距100m以上。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中度污染源相距50m以上。
注1:严重污染源是指可能产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严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场所,如省、市、县、乡镇、社区级别医院;化工厂、水泥厂、石材厂、石灰厂、冶炼厂、危险化学品等存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隐患的场所;省、市、县、乡镇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屠宰场;火葬场;畜禽饲养场(超过50头以上的家畜,20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注2:中度污染源场所是指诊所;村落社区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粪坑、化粪池、粪堆、旱厕等开放式污染源;畜禽饲养场(10头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4.2.3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轻度污染源相距25m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污
注:轻度污染源场所是指经常使用农药的连片菜地、稻田等种植场所(绿化树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鱼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产品的工厂等。
4.2.4 车间外墙周围25m内不应有易发生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车间外墙距离易起扬尘的主要交通道路25m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扬尘隔离(乡村道路15m以上)。
4.3 厂区环境
4.3.1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安全水平。
4.3.2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3.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混凝土、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4.3.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3.5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4.3.6 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5 厂房和车间
5.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2 厂房布局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必须包括:原、辅料库(区)、包材库、成品库、制粉车间[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干燥](必要时)、生料加工间、配料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内包装间、杀菌车间(必要时)、外包装车间。
5.3 车间布局
5.3.1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内包装间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
5.3.2 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一般作业区通常包括原辅料库(区)、包材库、成品库、外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制粉车间、生料加工间、配料间、热加工间等;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冷却间、内包装间等。
5.3.3 各作业区应相互分隔,并按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则,避免食品在贮存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
5.3.4 清洁作业区要求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整体洁净度至少应达到300000级,同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设施。
5.4 生产场所
5.4.1 原辅料库、成品库、包材库、必备的生产车间总使用面积应≥500㎡,热加工车间的天花板宜离地面3m以上。
5.4.2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生产线的间距应便于设备安置、人员操作及清洁消毒,一般宽度不少于0.6m。
5.4.3 对于自制鲜湿米粉或调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条的生产企业,其制粉车间的面积应≥150㎡、生产线的间距以及与墙面相距≥0.6m,熟化车间高度(天花板离地面)≥3.5m。
5.5 生产加工车间建筑装饰
5.5.1 生产车间的顶棚、墙壁、隔断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建造。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电等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护措施。墙面或隔断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5.5.2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贴膜等)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不同洁净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5.6 检验室
5.6.1 检验室应含天平、微生物检验、理化分析等功能间,面积≥20㎡,并配备检验设备、试剂等,能够满足检验的基本要求。
5.6.2 微生物无菌室应设置准备间、缓冲间、洁净室实验室。洁净实验室面积≥4㎡。
5.6.3 检验人员应参加学习培训,并取得学习培训证明。
6 设备与设施
6.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2 设备
6.2.1 生产设备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和实际工艺相适应的设备,如选料、切配、配料、煮制、计量、灌装、包装、打码、冷柜或冷库等生产设备。自行生产鲜湿米粉或调制半干粉或半干粉条的企业应具有原料清洗设备、浸泡设备、磨浆(粉碎)设备、发酵设备、熟化设备、成型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及自动喷码设备等;采用后杀菌工序的,应具备杀菌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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