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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ZLSF 009.2-2022 柳州螺蛳粉料包 第2部分:螺蛳肉包

发布时间:2022-12-10 10:25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螺蛳肉包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3.1规定的螺蛳肉制品料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 45/03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

      T/LZLSF001 柳州螺蛳粉汤(配)料包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螺蛳肉包 packet of river snail meat

      以螺蛳肉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烹制或干燥、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产制品料包。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螺蛳肉

      螺蛳肉应新鲜、无杂质、无腐败、无异味,并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相关规定。

4.1.3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色泽,且色泽基本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用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熟制水产制品

预制水产干制品

食盐(以NaCl计)/(g/100g) ≤

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0.6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8

无机砷/(mg/Kg)

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10136和GB 29921中水产制品的限量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T/LZLSF001和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的测定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平摊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在自然光下迎光观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按标签上标示的食用方法处理后,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指标

7.2.1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污染物限量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微生物限量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7.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6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检。

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需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8.3.2产品出厂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和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全部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8.5.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作为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的料包,产品标签应符合DBS 45/034的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单独进行销售时,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不应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4 贮存

      原辅料、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应混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预包装产品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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