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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防火和疏散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2-05-31 22:24人气: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防火和疏散设计要求如下:

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

3. 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4. 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5. 洁净室的顶棚和墙板、技术竖井井壁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6. 在综合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不燃烧体隔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7. 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3)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

      注 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1500mmx1850mm的TFT-LCD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120m。

8. 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各层外墙应设置专用消防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区各层专用消防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专用消防口。

9. 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贴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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