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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719.3-2016 黑茶 第3部分:湘尖茶

发布时间:2023-03-20 16:05人气:

1 范围

      GB/T 32719的本部分规定了湘尖茶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黑茶产品中的湘尖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湘尖茶 xiangjian tea

      以安化黑毛茶为原料,经过筛分、复火烘焙、拣剔、半成品拼配、汽蒸、装篓、压制成型、打汽针、凉置通风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 产品等级和实物样

4.1 产品等级

4.1.1 天尖(湘尖1号)是以特、一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1.2 贡尖(湘尖2号)是以二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1.3 生尖(湘尖3号)是以三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2 实物标准样

      湘尖茶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湘尖茶感官品质要求

等级

外形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天尖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紧结,扁直,乌黑油润

橙黄

纯浓或

带松烟香

浓厚

黄褐夹带棕褐,叶张较完整,尚嫩匀

贡尖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紧实,扁直,油黑带褐

橙黄

纯尚浓或带松烟香

醇厚

棕褐,叶张较完整

生尖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粗壮尚紧,呈泥鳅条状,黑褐

橙黄

纯正或

带松烟香

醇和

黑褐,叶宽大较肥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湘尖茶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天尖

贡尖

生尖

水分(质量分数)/%≤

14.0(计重水分12)

总灰分(质量分数)/%≤

7.5

7.5

8.0

含梗量(质量分数)/%≤

5.0(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0.1%)

6.0(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0.5%)

10.0(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1.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26.0

24.0

22.0

注:采用计重水分换算湘尖茶的净含量。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茶梗按GB/T 9833.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9833.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茶梗、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加工原料、设备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8.2~8.4规定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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