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T 18798的本部分规定了固态速溶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O.kuntze)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水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成的速溶茶(水溶性固态物)。
本部分不适用于含有非茶类碳水化合物作为疏松剂或填充剂的速溶茶、含有从茶树以外提取的香料物质的速溶茶和去(低)咖啡碱的速溶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798.1 固态速溶茶 第1部分:取样(GB/T 18798.1-2008,ISO 7516:1984,IDT)
GB/T 18798.2 固态速溶茶 第2部分:总灰分测定(GB/T 18798.2-2008,ISO 7514:1990,MOD)
GB/T 18798.3 固态速溶茶 第3部分:水分测定(GB/T 18798.3-2008,ISO 7513:1990,MOD)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产品分类
按照采用的茶叶原料,分为速溶红茶、速溶绿茶、速溶乌龙茶、速溶黑茶、速溶白茶、速溶黄茶和其他速溶茶等七种。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茶叶原料应符合GB 2762和GB2763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外形、色泽、香气和滋味,无结块、焦糊及其他异常,用水冲后呈澄清或均匀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茶渣或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水分(质量分数)/% | ≤6.0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20.0 | |
茶多酚(质量分数)/% | 绿茶 | ≥20.0 |
红茶 | ≥10.0 | |
乌龙茶 | ≥15.0 | |
黑茶 | ≥10.0 | |
白茶 | ≥10.0 | |
黄茶 | ≥15.0 | |
其他速溶茶 | ≥10.0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GB/T 18798.3的规定检验。
5.2.2 总灰分按GB/T 18798.2的规定检验。
5.2.3 茶多酚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组批,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GB/T 18798.1的规定执行。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茶多酚。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4章要求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批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5 复验
对检验项目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不影响固态速溶茶品质,接触固态速溶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H/T1071的规定。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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