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T 3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肉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肉桂品种的叶子、驻芽和嫩梢为原料,依次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独特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评审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肉桂 Rougui
以山茶属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肉桂茶树品种的叶子、驻芽、嫩茎为原料,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烘干等独特工序加工而成肉桂茶叶产品,简称肉桂。
4 实物标准样
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3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符合GB/T 30357.1要求,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 项 目 | |||||||
外 形 | 内 质 | |||||||
条索 | 整碎 | 净度 | 色泽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特级 | 肥壮紧结、重实 | 匀整 | 洁净 | 油润 | 浓郁持久,似有乳香或蜜桃香或桂皮香 | 醇厚鲜爽 | 金黄清澈明亮 | 肥厚软亮、匀齐、红边明显 |
一级 | 较肥壮紧结、较重实 | 较匀整 | 较洁净 | 乌润 | 清高幽长 | 醇厚 | 橙黄较深 | 较软亮匀齐、红边明显 |
二级 | 尚结实、 稍重实 | 尚匀整 | 尚洁净 | 尚乌润、稍带褐红色或褐绿 | 清香 | 醇和 | 深黄泛红 | 红边欠匀 |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质量分数)/% ≤ | 7.0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 6.5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32 |
碎茶(质量分数)/% ≤ | 16 |
粉末(质量分数)/% ≤ | 1.3 |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5 碎茶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6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要求。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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