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铁观音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铁观音茶青(新梢芽、叶、嫩芽)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铁观音红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7 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75 茶叶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观音红茶 tieguanyin black tea
以铁观音茶青(新梢芽、叶、嫩芽)为原料,经采摘、晒青、晾青、摇青、揉捻、全发酵、烘焙等红茶加工工艺而制成的产品。
4 产品等级
产品按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等级。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品质正常,具有该茶应有的色、香、味特征,无异味、无霉变、无污染。
5.1.2 产品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5.1.3 不着色,无添加任何添加剂。
5.2 加工要求
5.2.1 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非茶类物质。
5.2.2 生产加工过程不得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和香料物质。
5.2.3 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及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的要求。
5.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外形 | 条索 | 肥壮紧结多锋苗 | 肥壮紧结多锋苗 | 肥壮结实 | 紧实 |
色泽 | 乌褐油润,金毫显露 | 乌褐润,有金毫 | 乌褐尚润,有金毫 | 乌褐,稍有毫 | |
整碎 | 匀齐 | 较匀齐 | 匀整 | 较匀整 | |
净度 | 净 | 较净 | 尚净、稍有嫩茎 | 尚净、有筋梗 | |
内质 | 香气 | 甜香浓郁 | 甜香浓 | 香浓 | 纯正尚浓 |
滋味 | 鲜浓醇厚 | 鲜醇较浓 | 醇浓 | 醇尚浓 | |
汤色 | 红艳 | 红尚艳 | 红亮 | 较红亮 | |
叶底 | 肥嫩多芽、均匀明亮 | 肥嫩有芽、红均亮 | 柔嫩红尚亮 | 柔软红亮 |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水分/(g/100g) | ≤7.0 |
总灰分/(g/100g) | ≤6.5 |
水浸出物/(g/100g) | ≥34 |
粉末/(g/100g) | ≤1.2 |
5.5 安全性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铅/(mg/kg) | <5.0 |
5.5.2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审评环境条件和基本设施应符合GB/T 18797的规定。感官要求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 水浸出物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 粉末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安全性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产品检验
7.2.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
7.2.2.1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粉末、净含量。
7.2.3 型式检验
7.2.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2 型式检验项目周期:一般情况下每年2次。
7.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c)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
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合格品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3.2 不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品。
7.3.3 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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