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潇湘茶 花茶级型坯的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潇湘绿茶为原料,经精制加工供窨制花茶用的各等级绿茶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HTBBA 001 潇湘茶 古丈毛尖
T/HTBBA 002 潇湘茶 黄金茶
T/HTBBA 003 潇湘茶 碣滩茶
T/HTBBA 004 潇湘茶 石门银峰
T/HTBBA 005 潇湘茶 潇湘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和 GH/T 11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茶级型坯 Xiaoxiang Tea Grades of basket-fired green tea for scenting Jasmine Green Tea
以潇湘绿茶为原料,经过筛分、风选、拣梗去杂、半成品拼配等工序制成的符合各等级花茶茶坯原料品质要求、可用于窨制加工花茶的茶坯。
4 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
4.1 潇湘茶 花茶级型坯分为特种茶、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和二级五个等级。
4.2 潇湘茶 花茶级型坯按产品质量等级各设一个实物标准样,为该等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
4.3 实物标准样按GB/T 18795的要求制备,每三年更换一次。
4.4 实物标准样由湖南省茶叶品牌建设促进会负责监制。
5 原料要求
5.1 原料应符合GB/T 14456.1或T/HTBBA 001或T/HTBBA 002或T/HTBBA 003或T/HTBBA 004 或T/HTBBA 005的规定。
6 质量要求
6.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有其他非茶类夹杂物。
6.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品质
等级 | 外形 | 内质 |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特种茶 | 外形独特,特征典型,匀净,色泽绿润 | 嫩香或清香高长 | 醇厚 鲜爽 | 黄绿 明亮 | 细嫩匀齐 黄绿明亮 |
特一级 | 条索紧细有锋毫,匀净,色泽黄绿润 | 清香高长 | 醇较浓 鲜爽 | 黄绿 明亮 | 嫩匀显芽 黄绿明亮 |
特二级 | 条索紧结,匀净,色泽黄绿润 | 清香 较高长 | 醇 尚浓爽 | 黄绿 亮 | 嫩匀 黄绿明亮 |
一级 | 条索紧结,较匀整,带嫩茎,色泽黄绿较润 | 清香较持久 | 尚浓醇 | 黄绿较 亮 | 较嫩匀 黄绿较亮 |
二级 | 条索较紧结,尚匀,有嫩茎,色泽黄绿尚润 | 清香尚持久 | 尚浓厚 | 黄绿尚 亮 | 尚匀软 黄绿 |
6.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特种 茉莉绿茶 | 特一级 | 特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水分(质量分数)/(%) ≤ | 7.0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 6.5 | ||||
粉末(质量分数)/(%) ≤ | 0.3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36.0 | 35.0 |
6.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及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7.2 理化指标
7.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7.2.2 水分检验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7.2.3 总灰分检验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7.2.4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7.2.5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7.2.6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取样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核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2)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3)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判定规则
按本文件规定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应符GB/T 303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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