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泽红茶中干坑正山小种产品的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光泽红茶中干坑正山小种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13738 红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7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泽红茶 Guangze black tea
在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适制红茶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或松烟熏萎凋、揉捻、发酵、烘焙或松烟熏焙、精制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红茶产品。
注:包括工夫红茶和干坑正山小种。
3.2
干坑正山小种 Gankeng Lapsang Souchong
采自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光泽县干坑区域范围内的茶树鲜叶,经松烟熏制传统工艺制作而成,具有松烟香及似桂圆干味的红茶产品。
4 分级和实物标准样
4.1 分级
依据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共四个等级。
4.2 实物标准样
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茶叶正常的色、香、味、形,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添加物、无异味、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各等级产品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品质
级别 | 项目 | |||||||
外形 | 内质 | |||||||
条索 | 整碎 | 净度 | 色泽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特级 | 紧结壮实 | 匀整 | 洁净 | 乌黑 油润 | 纯正高长 松烟香明显 | 醇厚鲜爽回甘 显高山韵似桂圆干味明显 | 橙红 明亮 | 软亮匀齐有皱褶古铜色 |
一级 | 较壮实 | 匀整 | 较洁净 | 乌较润 | 纯正松烟香较显 | 较醇厚回甘尚显高山韵似桂圆干味尚明 | 橙红 较亮 | 较软亮有皱褶 古铜色 |
二级 | 尚壮实 | 较匀整 | 尚净, 有茎梗 | 乌尚润 | 较纯正松烟香尚显 | 尚醇厚略有似桂圆干味 | 橙红 | 有茎梗古铜色稍暗 |
三级 | 稍粗实 | 尚匀 | 多茎梗 | 乌稍花杂 | 较纯正有松烟香 | 平和似桂圆干味欠明 | 橙红 稍暗 | 有茎梗稍花杂 |
5.3 理化指标
各等级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特级、一级 | 二级、三级 | |
水分(质量分数)/% | ≤7.0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7.0 | |
粉末(质量分数)/% | ≤1.0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4 |
5.4 质量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施行)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应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
应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试验的制备应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3.2 水分检验应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3.3 总灰分检验应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3.4 粉末检验应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5 水浸出物检验应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4 质量安全指标
6.4.1 污染物限量检验应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4.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应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
应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取样以“批”为单位,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粉末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料、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保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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