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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IA 00001-2022 泰宁岩茶

发布时间:2023-02-03 18:43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宁岩茶的产品分级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泰宁岩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泰宁岩茶 Taining rock-essence tea

      在福建省泰宁县行政辖区内丹霞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选用肉桂、福建水仙、金牡丹、瑞香等适宜的乌龙茶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烘干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条形乌龙茶。

4 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4.1 分级

      依据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共四个等级。

4.2 实物标准样

      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5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指标

表1 泰宁岩茶感官指标

级别

项目

外形

内质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肥壮紧结

匀整

洁净

乌褐

油润

馥郁持久

醇厚甘爽

橙黄

明亮

软亮匀齐、

红边明显

一级

较肥壮

紧结

匀整

洁净

乌褐

较润

浓、较持久

醇厚爽口

橙黄

较亮

软亮较匀齐、

红边较显

二级

较紧结

较匀整

较洁净

乌褐

尚润

清香

醇和尚爽

橙黄

尚亮

尚软亮、

尚匀齐

三级

尚紧结

尚匀整

尚洁净

乌褐

纯正

醇正

深橙

尚匀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质量分数)/%    5

7.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2

32.0

碎茶(质量分数)/%    <

16.0

粉末(质量分数)/%    ≤

1.3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 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 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项目,检验周期每年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项目,任一项目不符合规定,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并对所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 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与保质期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保质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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