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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TIA 0002-2022 天目山宝 天目青顶

发布时间:2023-02-02 19:36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目山宝 天目青顶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天目山宝 天目青顶茶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58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128 天目青顶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目山宝 天目青顶茶

      以杭州市临安区特定区域内(按附录A)、海拔500米以上的群体种茶树嫩梢为原料,经杀青、理条、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条索紧直、色泽绿润、滋味鲜醇、清香或花香显、汤色明亮等品质特征,且符合GH/T 1128要求的绿茶。

4 要求

4.1 产品等级与实物标准样

4.1.1 产品等级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4.1.2 实物标准样的制作符合 GB/T 18795 的要求。

4.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品质

级 别

外 形

内 质

条索

整碎

色泽

净度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紧挺秀显

毫、似雀舌

匀整

绿润

匀净

嫩香或花

香持久

鲜爽

嫩绿

清澈明亮

嫩绿明亮

芽叶成朵

一级

紧直

显毫

较匀整

绿

尚润

较匀净

嫩香

鲜醇

嫩绿

较明亮

嫩绿较明亮芽叶尚成朵

二级

紧结有毫

尚匀整

绿

尚匀净

清香

尚鲜醇

绿亮

尚嫩绿明亮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水分/%(质量分数)  ≤

6.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5.0

粉末和碎茶/%(质量分数)≤

1.0

4.4 安全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4.4.2 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的和 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的规定执行。

5.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的规定执行。

5.2.3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5.2.4 粉末和碎茶

      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3 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 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同一产地、同天生产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应一致。抽样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和包装标识、标签。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原材料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复审时;

      d)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6.3.2 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标签

      标识应符合《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所用容器、材料及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和NY/T 658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应符合 GB 31621 和GB/T 30375的规定。成品茶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可用生石灰收灰、冷藏和抽真空等),避免高温、高湿和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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