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觉农·翠茗茶的术语和定义、鲜叶基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觉农·翠茗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与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40633 茶叶加工术语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和GB/T 4063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觉农·翠茗茶 Juenong cuiming Te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觉农·翠茗茶产品保护区范围内采摘的茶树鲜叶,按照“三摊三炒三烘”等工艺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现辖行政区域内加工而成的具有“花卷形、翡翠色、鲜嫩香、甘爽味”特征的颗粒形名优绿茶。
4 鲜叶基本要求
4.1 茶树品种
选用迎霜、鸠坑群体种、龙井43、嘉茗1号等适宜加工觉农·翠茗茶的中小叶类茶树品种。
4.2 鲜叶质量
芽叶完整,色泽鲜绿,匀净,无劣变。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鲜叶,其嫩度、匀度、净度、新鲜度应基本一致。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劣变。
5.1.2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产品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5.2.1 依据感官品质要求产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5.2.2 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换样一次。
5.3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品质指标
等级 | 外形 | 香气 | 汤色 | 滋味 | 叶底 |
特级 | 颗粒细紧卷曲呈花卷形,显毫;匀净;色泽鲜嫩绿翠。 | 高爽、嫩香显、持久 | 嫩绿、 明亮 | 鲜醇、 甘、爽 | 细嫩成朵;嫩绿、明亮 |
一级 | 颗粒较细紧卷曲呈花卷形,显毫;匀整,较净;色泽绿翠润。 | 高爽、较馥郁 | 嫩绿、 明亮 | 醇厚、甘爽 | 尚细嫩成朵;嫩绿、明亮 |
二级 | 颗粒紧结卷曲呈花卷形,略显毫;匀称、匀整;色泽绿翠尚润。 | 较高爽 | 较嫩绿 绿亮 | 较醇厚、较爽 | 嫩匀成朵;尚嫩绿,较明亮 |
三级 | 颗粒尚紧结卷曲呈花卷形;尚匀净;色泽尚绿翠。 | 尚清高 | 绿亮 | 较浓醇、尚爽 | 芽叶尚成朵,有单片;尚嫩绿、尚明亮 |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水分/%(质量分数) | ≤6.0 |
灰分/%(质量分数,以干物质计) | ≤6.5 |
碎茶和粉末/%(质量分数) | ≤1.0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6.0 |
5.5 卫生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2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 碎茶和粉末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粉末和碎茶、标签。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凡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3.2 型式检验时,凡符合本文件第5章规定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3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验。重新取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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