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肯为尔官方网站,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157 6626 2049
您的位置: 主页 > 无尘车间标准

无尘车间标准

联系我们

深圳肯为尔洁净工程

邮 箱:48545242@qq.com
手 机:15766262049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

GB/T 27870-201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发布时间:2023-05-10 09:59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净化空气用液态光催化剂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有清除作用的液态光催化剂,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光催化剂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净化空气用光触媒

      在光照射下,能够改善(或增强)空气中污染物降解(或分解)的化学反应速率,而本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物质。

3.2

      光催化反应 photocatalytic reaction

      在光催化剂作用下进行的化学反应。

3.3

      光催化去除率 removal ration by photocatalysis

      光照条件下,污染物经过光催化反应后浓度下降的百分数。

3.4

      净化性能稳定性 performance stability of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光催化剂在高浓度污染物的环境中经长时间光照处理后,测得的光催化去除率与第一次试验时测得的光催化去除率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质地均匀,无分层。

4.2 理化指标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检验项目

指 标

耐热耐寒a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耐寒

-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光催化性能

乙醛

去除率/%

≥90

净化性能稳定性/%

≥80

去除率/%

≥80

净化性能稳定性/%

≥80

a当样品有特殊储存要求时,耐热耐寒不适用。

5 试验方法

5.1 耐热耐寒

5.1.1 耐热

5.1.1.1 仪器

5.1.1.1.1 恒温培养箱:±1℃。

5.1.1.1.2 试管:ø20mmx120mm

5.1.1.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 20 mm×120m 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1.2 耐寒

5.1.2.1 仪器

5.1.2.1.1 冰箱:温控精度 ±2℃。

5.1.2.1.2 试管:ø20mmx120mm

5.1.2.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Φ20mm×120 mm 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一-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2 光催化性能

      按附录A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一次生产数量为一批,产品按批进行抽检。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采样方式

      每批产品随机按GB/T 6680规定的采样方法采样250mL,混匀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作为检验和备用样。

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在分包出厂前均要进行出厂检验。

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耐热、耐寒。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6.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检定和批量生产前;

      ——当工艺和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判定规则

      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抽取样品重新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组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适用范围。

7.1.2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7.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防止重压、摔撞及倒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

157 6626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