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用竹炭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净化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气体(TVOC)等有害气体用竹炭,本标准不适用于经过特殊加工的空气净化用竹炭,如各种改性的竹炭。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空气净化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air-purification
竹材在高温并限制性通入氧气(或隔绝氧气)的条件下通过热解而得到的黑色固体。
2.2
固定碳 fixed carbon
竹炭在高温下灼烧后剩余的有效碳素。
2.3
吸附率 formaldehyde adsorption rate
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被吸附气体的吸附仪中,于20℃下恒温吸附24h,试样的增重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
3 要求
3.1 外观:黑色、无臭、无味、不定型固体。
3.2 空气净化用竹炭分为一级品、二级品,共计两个级别。
3.3 各级空气净化用竹炭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
表1 空气净化用竹炭质量技术指标要求
项目 | 单位 | 指 标 | |
一级 | 二级 | ||
水分含量 ≤ | % | 9.00 | 11.00 |
灰分含量 < | % | 4.00 | 6.00 |
固定碳含量 ≥ | % | 85.00 | 75.00 |
甲醛吸附率 ≥ | % | 10.00 | 8.00 |
mg/g | 100.00 | 80.00 | |
苯吸附率 ≥ | % | 6.00 | 5.00 |
mg/g | 60.00 | 50.00 | |
TVOC吸附率 ≥ | % | 4.00 | 3.00 |
mg/g | 40.00 | 30.00 |
4 检验方法
4.1 水分含量的测定
4.1.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5±5)℃下干燥至恒重,以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含量。
4.1.2 仪器
4.1.2.1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4.1.2.2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1.2.3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1.2.4 称量瓶,7 mm×35 mm。
4.1.3 操作方法
称取1 g~5g(称准至0.5mg)试样,要求颗粒小于1mm(过18目筛),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面厚度均匀。置于温度调节至(105±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3h~4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大约需30min)后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试验,每次干燥时间为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5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4.1.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水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
式中:
ω——试样的水分含量,%;
m——干燥前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 (g);
m1——干燥后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4.1.5 允许误差
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2%。
4.2 灰分含量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于((800±20)℃下 ,灼烧至恒重(冷却后称重),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灰分含量。
4.2.2 仪器
4.2.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00±20)℃ 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4.2.2.2 带盖瓷坩埚,30mL。
4.2.2.3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2.2.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2.3 操作方法
将符合规格的瓷坩埚置于 (800±20)℃ 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需30min),称量(称准至0.1mg)。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mm(60目)筛的干燥试样1g(称准至0.1m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埚中,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缓慢升到500℃ ,并保持30min,继续升高温度,在(800±20)℃ 的条件下灼烧3 h~4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
(800±20)℃上,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0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4.2.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灰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
式中:
A——试样的灰分含量,%;
m2——灰分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 (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4.2.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3%。
4.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4.3.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850±20)℃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实验中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则应重做。
4.3.2 仪器
4.3.2.1 瓷坩埚:高40mm,上口直径30mm,底外径18mm,盖外径35mm,槽外径29mm,外槽深4mm。
4.3.2.2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50±20)℃ 的调温装置。
4.3.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mm~15mm。
4.3.2.4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2.5 秒表或定时钟。
4.3.2.6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3.3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mm(60目)筛子的干燥试样 1g(称准至0.1mg ),置于已于(850±20)℃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使试样铺平,放在坩埚架上。然后,迅速送入事先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继续加热7min。开始时炉温下降,但在3min内应恢复到(850±20)℃ ,如发现有明显火星,则应重做。
最后,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4.3.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挥发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3)计算:
式中:
V——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试样加热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4.3.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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